不少人誤會,一經申請了法援,入境處就必須延遲遣返;事實上,申請法援,從來不是足以構成暫緩遣返的理據。過去,入境處的承諾是,已向法庭提出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遣返令的合法性,申請人不會在法庭程序完結之前被遣返。
這個政策的基本原則,是保護法庭的司法權,及市民向法庭求助的權利。要是申請人要求法庭裁決遣返令是否違法,但法庭未及聆訊,申請人已被強行遣返,那麼法庭的裁決便會變得毫無意義。為了尊重法庭的司法權,政府就必須暫緩遣返已入稟法院的申請人。
過去,有些申請了法援,爭取居留權的人士,雖然尚未正式入稟法院,但假如法援處能及時通知入境處會很快批出法援及入稟法院的話,在情在理,入境處一般會稍為寬限一兩天,但法援處能否及時通知入境處,或很快批出法援,就要看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因此,有理據申請法援的人士,到最後一刻才不申請法援未必有好處,反而及早申請才是上算。
假如訴訟不是挑戰遣返令的合法性,只是民事索償,那麼上述的基本原則根本不適用,有沒有申請法援、申請法援或不成功,都不會影響入境處執行遣返令。另方面,能否藉民事索償訴訟,提出撤消遣返令的申請,從法律觀點存着疑問,未必能阻止入境處強行遣返訴訟人,這點是值得爭取居留權人士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