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風波 - 吳靄儀

適應風波 - 吳靄儀

特區政府好像沒有從經驗吸取教訓的能力。上次的「法律適應化」其實引起了軒然大波,至今仍未平息,不過暫時稍歇,讓政府有多一點寬限期回應罷了。
上次是九七年,特區政府借《回歸法例》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條文,包括第66條,將「官方」"theCrown"「適應」為「國家」,從此令中央駐港機構,如無明文或必然隱含的規定,一律不受香港特區法例約束,與基本法第二十二段規定該等機構必須遵守特區法律,精神原則上背道而馳。
這項「適應」的後果,就是以後所有條例草案,必須標明是否約束該等機構,如果不約束,為何不約束。
還有,九七年前已存在的法例,有哪些屬隱含的必然意義約束該等機構的,都需一一列出,補加明文顯示。政府在九八?九九年已同意,至少有十六條條例需要補加約束中央的條文,但三催四請,到今還未交功課。去年,曾蔭權新升政務司司長,親自命令着實跟進,否則「人頭落地」,如今一樣了無消息。
這還不是全部。
適應總法通過後,牽涉須適應的條例仍要逐一修正。立法會花了大量時間,審議及通過了無數項《法律適應化(第×××號)條例》,但最重頭而複雜的卻仍是「好戲在後頭」。例如規管控告政府的《官方訴訟條例》、關乎叛逆、顛覆等罪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分,就完全未動手。
如今又要來一次「部長適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