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適應法 - 吳靄儀

部長適應法 - 吳靄儀

早前問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實行部長制需不需要立法,孫公含混其辭,表示要立法,但又不是牽涉範圍很大。
原來政府打算用「適應法」,以一項法例,一次過修改受影響的數百條法例,就像當年以「法律適應化」模式,規定凡法例中有「官方」、「英女王」等字眼,一律讀為「國家」、「政府」等。
換句話說,根據現時法例,行政權力由各局局長行使,「適應法」訂明,法例中凡有「某某局長」的字眼,一律視為「某某部長」,那就可以將所有局長的職權,一次過轉移到部長身上了。

這個做法,無異視立法為純屬文字遊戲,將名稱上的轉變與實質的權力架構變更視為同一性質。九七年的法律適應化,不過是以文字的修改,表達事實上已發生了的事實。事實是主權移交,令移交主權生效的,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不是甚麼適應化法例,但部長適應法,卻是實質改變法定權限,兩者絕不能相提並論。借「適應化」來達到目標,一味求快,必然種下禍根,引致混亂,甚至出大亂子。立法會絕不可能這樣不負責任。如果政府堅持用這個法子,那麼條例草案審議的第一步,就是要求政府把所有受影響的法例的所有條款開列,並解釋權力轉移的實際效果。因應實際效果和運作情況的複雜程度,立法會必須相應審慎審議,並聽取公眾意見,作真正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