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僱傭法例 爭取合理解僱賠償

清楚僱傭法例 爭取合理解僱賠償

儘管本地經濟好像已經見底,但裁員之聲依然不絕於耳,最近電訊盈科就一口氣裁掉800多名員工,可見打工仔仍難安寢無憂。假若不幸被裁,除應立即摒棄消極的思想外,還該據理力爭,討回合理的遣散費用。根據《僱傭條例》,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愈久,所得的補償會愈多,上班族不可不知。

在「太平盛世」之際,少有打工仔深入了解各項勞工法例,但近年,裁員潮成風,促使更多人關注有關法例,尤其是被解僱後,打工仔可有甚麼補償。

工作滿2年可索償
基本上,《僱傭條例》對任何打工仔也一視同仁,但年資愈長,可得到的賠償金額愈高。舉例說,若員工受僱不足1個月,若被即時解僱,將不獲任何代通知金;但若超過試用期或1個月,則能分別獲取不少過7天及1個月的工資。
當然,如果員工因為行為不當或慣常疏忽職守被「炒魷魚」,將不獲任何代通知金。相反,如僱員已證實懷孕、或在有薪病假期間參加工會活動,僱主並不能解僱這類員工,否則,僱員可向老闆提出索償,例如復職或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解僱仍可取服務金
事實上,代通知金說不上是賠償,只是員工和僱主終止僱傭合約的「公平交易」而已。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才算得上是被裁後的補償。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員受僱滿24個月,若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停業(例如在連續4星期的期間內,停工日數超過一半),便能索取遣散費,並可追溯服務年資(詳見表)。
發言人補充,工作滿5年、65歲或以上辭職的人士或被無理解僱的員工,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與遣散費相同,而員工在同一時間,只能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
若然僱主遲遲不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例如解僱後7天內仍未支付,打工仔可先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有關部門將調解及跟進;假如資方依然「賴皮」,事件將訴諸法律,交由勞資審裁處處理。

追討欠薪需時甚久
雖然不少人經常批評本地勞工保障不足,但職工會聯盟秘書長李卓人認為,跟全球比較,僅以遣散保障來說,本地跟外國差不多。不過,他補充:「在外國,除遣散賠償外,被解僱人士還可依靠失業保障。」
他表示,員工被裁後,若僱主拖欠薪金及遣散費,應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或進一步要求勞資審裁處調解。
「但有關追討可能拖延長達1年,而且最不幸的情況是,若在審裁處調解期間,前受僱公司申請破產,勞方需另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賠償,因而浪費了之前追討的時間。」
記者:袁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