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撈越的時代 - 吳靄儀

沙撈越的時代 - 吳靄儀

財政司司長上任派糖果,財政預算案建議省免商業登記費、減水費及排污費等,符合八黨聯盟要求,立法會議員自然不反對。可是,在實施手法方面,政府卻用了一個沒有先例可援的方式,就是以行政長官頒布的一項「2002年收入(更改及減少費用)令」。此令雖仍屬附屬法例,但時間上是先生效、後審議,頗有有恃無恐,先斬後奏的意味。
本來商業登記收費,受《商業登記條例》規管,應由立法會通過議決增減;水費及排污費、污水處理費,亦各有條例訂立,經立法會議決增減修正。政府不依法例所訂立的正常方式,而採用行政長官命令,究竟有何原因?
若求便捷,在立法會分別通過三項決議,過程也是十分簡便;其實原先在上述條例之下,規定由立法會以決議形式修改,也正是為了省時省事;這類議決,在立法會分屬尋常。
反觀這項命令的法律根據,則是《公共財政條例》的第39A條,賦予行政長官(以前是賦予港督)的一項廣泛權力,凡是在法例之下須向政府、公共機構或公職人員繳付的費用,而又不屬法院規則規限的任何費用,均可由行政長官藉命令減少,或作不高於原來數目的更改。這條款是真正的殖民地貨色,來自英治沙撈越的時代,幾十年前抄入香港法例,一直沒有引用過。現代施政,早已揚棄了這類權力了,香港特區政府倒是感到適合使用,豈不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