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信用卡客戶投訴花旗銀行(Citibank)委託收數公司,向其追收一筆十年前簽帳欠款,但她在此十年間,從沒有收過該銀行的欠款通知,由於事隔多年,已難找證據抗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債權人超過六年才開始循民事途徑追數,已失去追討權利;而於調查期間,再委託他人追數,則可能會構成恐嚇及滋擾等罪名。
文小姐一個月前突接追數公司來信,着她於限期前清還五千多元,令她摸不着頭腦。她遂致電收數公司查問,才得悉收數公司乃受託於花旗銀行。她因沒持有該銀行信用卡多年,不明何以會有欠款,故致電花旗銀行查詢。職員初時也未能解釋欠款由來,後來才表示是十年前一筆未清還簽帳。
她稱,她於十年前曾持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當時為萬國寶通銀行),但不久已取消,她確實不能肯定自己是否有簽帳未清還。但她強烈表示:「我從來未收過佢哋任何帳單或電話,突然間,第一次就搵收數公司,簡直離譜,而且到底係咪真係欠咗十年,我都唔知,啲單都唔見晒,好難翻查。」其後,文小姐多次致電查詢有關簽帳資料,但銀行總是未能回答。
花旗銀行函覆,根據調查所得,該銀行乃按一般逾期帳戶處理程序,將文小姐之帳戶委託信貸管理公司代為跟進。該銀行未曾收到她的還款,故會定期聯絡客戶以跟進,直至達成還款協議。就簽帳資料一事,因屬於多年紀錄,翻查需時。另外,該行已跟進此事,並致函客戶作出適當安排。
本報曾就文小姐聲稱十年間未曾收過任何月結單或電話,卻突然被追數一事向花旗銀行查詢,但銀行覆稱,不會再作任何口頭回應,並指已於信件中向文小姐作清楚交代,着記者聯絡文小姐查詢。但直至截稿日前,文小姐表示仍未收到花旗銀行信件。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表示,依民事途徑追討欠款的期限為六年,若以其他途徑者則不在此限。她稱,有關公司雖有權向客戶追收欠帳,但亦有責任提供足夠資料予客戶,清楚解釋欠款細則。 (○三二○一一)
法律界人士梁景威指出,債權人如超過六年才開始循民事途徑追數,已失去追討權利,而且債權人亦有責任提供資料解釋簽帳資料。他表示,在調查期間,債權人如再委託他人追數,可能會構成恐嚇及滋擾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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