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權的鬥爭,不是人情與法理之間的鬥爭,而是政府權威與人權法治之間的鬥爭。
論法理,在入境條例之下,入境處長有足夠的酌情權,讓絕大部分爭取居留權的港人子女留下來。以人道立場來說,傳媒陸續報道的個案,任何一宗都足使有起碼同情心的人,認為有足夠人道立場加以寬待;從特殊情況考慮,絕大部分的爭取居留權人士都屬情況特殊,因為他們是由於特區政府違反承諾,尋求人大釋法,而喪失了已經終院宣布他們擁有的居留權。政府更改政策,正常做法,都會為受影響人士作出適當合理安排,但這次,在這麼重大的權利上,特區政府卻沒有做應做的安排。這個特殊情況,絕對能構成充分理由,讓入境處長對有關人士,作特殊處理。
即使處長不能給予他們永久居民身分,至少也要設法與內地合作安排,讓他們有保障地留在香港批出單程證。有足夠權力及法理根據,寬待這些歷盡艱辛,尋求與家人團聚的港人子女,但處長仍選擇用最苛刻的態度,堅持強行遣返,顯見不是愛莫能助,而是不願考慮,恐怕態度軟化,會令政府有權威受挫之虞。在伸張官威與尊重人權之間,特區政府選擇了以前者為重。
這就造成了一場浩劫,被拆散的家庭,及整個香港社會,都會長遠受害。釋法動搖了法治根基,製造一百六十七萬蝗蟲式移民潮的恐慌分化了香港社會;特區政府的懦夫行為,更賠上了香港的國際聲譽。
冷酷心腸及歧視態度,重金錢利益而缺乏人道精神,就此成為洗不掉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