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已向保安局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條文中,收受賄賂的部分,也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規管範圍;換言之,即賦予廉署權力凍結及充公收受利益者的「黑錢」。目前,只有行賄部分的條文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附表內。
廉署執行處法律研究組署理總調查主任岑家輝解釋,在目前條例下,控方可行使凍結及充公有關行賄罪得益的權力,即包括賄賂公職人員;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為使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以及賄賂代理人四項。
執行處法律研究組數月前向保安局建議,將防賄條例條文收受利益的部分,也納入可凍結及充公收益的範圍。
岑家輝指出,目前法庭雖可下令被告歸還贓款,但若被告拒絕,政府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追討,廉署恍如「無牙老虎」,若將收受利益的部分納入條例,執法力度將大為提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不反對廉署的建議,只奇怪當時為何只有行賄部分納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