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條例拘夜店負責人罕見

引條例拘夜店負責人罕見

對於警方今次引用「容許非法社團在處所內集會的人」條例拘捕娛樂場所負責人,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表示,此並非少見,但過往多是針對黑社會在場所內舉行入會儀式,若因黑社會成員「講數」而將娛樂場所負責人拘捕,則算罕見。
涂謹申又謂,負責人是否被入罪,必須要證明他是否知情,即使知情,若當時環境不容許他報案,亦較難入罪。

可判罰五萬元
該條例出自第一五一章社團條例,英文是「Personsallowingunlawfulsocietyonpremises」任何人明知而容計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即屬犯罪,首次被定罪的話,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一年。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