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二十三歲的伏明霞,公開表示願意嫁給五十歲的情郎梁錦松之後,我就雀躍非常。
我是個十分開放的人,從來不覺得男比女大二十七年,有甚麼不妥。唯一稍為不方便的,就是男方起碼需要等到自己四十五歲,才可以和女方發生關係,否則就是侵犯了未成年少女,要坐牢。而,四十五歲的男人,儘管事業可以屢創新高,性能力卻開始屢創新低,有需要依賴「偉哥」或其他東西助一臂或一棍之力,這的確有點兒不便。
除此之外,年齡相差二十七載,別人根本看不出來。試想想看,一個一百二十七歲的老翁,和一個一百歲的阿婆,有甚麼分別?沒有,都是老到一塌糊塗,完全記不起四分鐘前發生過的事情。面上皺紋,大家也差不多一樣多,再多一點也沒地方放了。步行速度,大家都是時速0.0公里左右,所以永遠不用一個等候另外一個,等到光火。(許多婚姻不長久,就是因為男女其中一方步行速度過快或過慢,當事人又不肯自我改進,對方又不肯遷就。「喂,死佬?衰婆,乜行得咁鬼慢㗎!」這句說話隨處可聞。)
人家說,男女年齡相差二十七歲,彼此的朋友圈子不相同,遲早出問題。我絕對不同意這個說法。一百二十七歲的老翁和百歲阿婆,朋友圈子即使完全不相同,也沒有甚麼關係,因為那些朋友們,都早已仙遊了。
至於大家的興趣,會不會不一樣?當然一模一樣!一百二十七歲的老翁和一百歲的阿婆,興趣都是研究輪椅、老人鐘、假牙托,以及如何減少遺產稅等,志同道合得很。
所以我認為,只要女方有一百歲,那麼男方即使比女方大二十七年,也是絕對可以同諧白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