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碼頭外資可控股

內地碼頭外資可控股

【本報訊】國家計劃委員會於4月1日實施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港口公用碼頭設施的建設、經營」一項,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外資將可在內地的碼頭項目取得控股權。分析員認為,這對紅籌公司反而不利。

增競爭不利紅籌
計委的新《目錄》,列舉各個領域中對外商投資的鼓勵及限制,其中在第六項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第4款中,列明「港口公用碼頭設施的建設、經營」,並無「中方控股」字樣,舊《目錄》則有列明。
滙豐證券分析員鄭碧海對本報說,新例對有興趣投資內地港口的外商有利,但對以往有能力得到特別批准,持有內地碼頭控股權的公司反而不利,因為日後外資的機會均等,並有機會因此將內地碼頭投資額搶高。
紅籌如招商局國際(144),因為原屬交通部企業,內地不視為外資,故可以持有控股權;以和記黃埔(013)為首的香港資金,在鹽田港三期中便合共佔65%股權。另外,太平洋港口(659)在廈門的碼頭,也是由外方控股,本來需要重組,但在新例下可維持原來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