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高斯定律
第五節:高斯定律的三個版本
高斯定律有三個版本。
第一是上節提到的: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必需的前奏。從科學方法的角度看,這算是一個定律(theorem),而我認為是正確的。然而,嚴格地說,這定律不是高斯始創的。遠在十九世紀後期,新古典經濟學就有了交易定律(TheoremofExchange),不完善,我在卷一第七章作了修改。但那傳統的交易定律不僅不完善,而且忽略了交易必需的局限條件。高斯定律這第一個版本的重要貢獻,是把傳統的交易定律加上一個不可或缺的局限:權利誰屬要有界定,私有產權是也。
另一方面,這高斯定律版本,與一九二四年奈特提出的差不多完全相同。我在本章第二節談及,奈特回應庇古的公路使用時,指出如果公路是私產,公路的業主會收費出售公路的使用權利。沒有私產就不會有市場交易,奈特是說得清楚的。不幸的是,除了很少數的經濟學者,奈特的大文不受重視。要是當年庇古反駁奈特,吵起來,跟着參與者眾,新制度經濟學會早出三十多年,而我們今天的所知也會大為不同了。這可見在科學上一個模範學派(paradigm)的興起,要講環境,要講時勢,也要講一點運程。
究竟「私產」為何物,我要到下一章才詳述。這裡先要指出的,是凡可以在市場轉讓或交易的物品或資產,皆私產也。中國自一九八○年開始的重要改革,曾經有不少言論反對私產,贊成市場,其中的矛盾在奈特與高斯的思維下是顯而易見的。政治上的需要,有私產性質的可以不稱作「私產」。今天在國內市場交易大行其道,不管稱作什麼,市場交易的物品或資產大致上都合乎私產的性質。
第二個版本也可從《聯邦傳播委員會》文中見到,那就是在種麥與停車的混亂例子中,若權利被界定為私產,市場的交易可使土地用作種麥,或用作停車,再沒有混亂,土地的使用是按價高者得。高斯定律的第二個版本於是說,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的使用會導致最高的資產價值。
從實證科學的角度看,這第二個版本算不上是定律,因為我們無從以之推出可以被事實驗證的含意。什麼才是最高的資產價值只有天曉得。嚴格來說,這版本是套套邏輯(tautology)。從卷二第四章第三節可見,每個人都不斷地在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如果所有的局限條件被引進分析,柏拉圖情況是一定會達到的。局限轉變了,資產的價值當然會跟着變:局限下降產值會提升。這樣,資產的價值,就算是局限過高而下降至零,也永遠是最高的。
雖然這第二個版本是套套邏輯,但我自己要得到高斯的提點與德姆塞斯的闡釋才看得出來。套套邏輯本身沒有解釋現象的功能,但有時可以提供一個重要的角度看世界。我從這角度學得不少。是這角度使我知道要解釋人的行為,主要是調查真實世界的局限條件,而又要把有關的與無關的分開。後者,我在上述的卷二的章節中分析自助餐時說過了。
第三個高斯定律的版本,是今天大名鼎鼎的高斯定律。這版本又被稱為不變定律(InvarianceTheorem)。不在高斯一九五九年發表的《聯邦傳播委員會》文內,而是見於他一九六○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TheProblemofSocialCost)。後者是二十世紀經濟學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文章。
話說高斯於一九六○年的春天在戴維德之家大辯論後,成竹在胸,回到維珍尼亞大學就立刻動筆寫《社會成本問題》。文稿當然交給戴維德的學報發表,每年只出一期,高斯要趕在六○年那期刊出。他寫好一節就寄一節給戴維德——該文是一節一節獨立地寫,一節一節地寄出。這樣,節與節之間就沒有一般文章那樣有連貫性了。我提出上述的奇特投稿方式,是希望讀者有機會拜讀高斯六○年的大文時,要自己把節與節連貫起來。不然的話可能失之毫釐,謬以千里。高斯是一流寫手,但那是五十多頁的長文,好些人看了首兩節的五、六頁就不再讀下去。讀者也要注意該文的英語題目是TheProblemofSocialCost。Problem是「問題」或「困難」,不是答案。很不幸,一般讀者讀該文,以為高斯是提供了社會成本(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答案。
這裡要補加一個有趣的閒話。高斯趕呀趕的,一節一節地寄出,殊不知戴老漠不關心,絕不緊張。後來戴老告訴我:「高斯要在六○年那期發表,我就同意是六○年。要是高斯的大文要兩年才寫好,我就等兩年才出版六○年那期算了。」當時戴老的學報是有稿酬的。我問戴老:「該文你給高斯的稿酬是多少?」他回應道:「當時學報的規定,是以每頁算固定的稿酬。要是沒有這規定,我會將所有的錢送給他!」是的,學術也有識英雄、重英雄這回事。
那所謂「不變定律」,是從六○年文內的畜牧與種植的例子推出來的。有相連的甲乙兩塊地,甲地用作養牛,乙地用作種麥。甲地的牛群跑到乙地吃麥,吃得胖胖的,但不付費,在邊際上牛肉的增值一定會低於麥的損害,而麥的損害是社會成本的一部分。這樣,社會成本(養牛的成本加麥的損害),就會高於私人成本(養牛的成本)。二者有分離,無效率,傳統之見是政府要抽養牛者的稅。
高斯問:牛吃麥的權利誰屬?他先假設麥是種植者的私產,未經許可牛群不能侵犯。這樣,如果所有交易費用是零,牛群吃麥若能使牛的增值在邊際上高於麥的損害,養牛者就會出一個價給種麥者,讓牛吃麥去也。種麥者樂於收費而讓牛群吃麥,直至麥的損害在邊際上與牛群的增值相等。維護產權的費用(交易費用)是零,養牛者或種麥者會建造一欄杆,位於麥的損害等於牛的增值的邊際界線上。另一方面,在競爭下牛吃麥的收費,在邊際上會與麥的損害與牛的增值相同。
這結論不奇怪,奇怪的是高斯跟着把權利倒轉過來,竟然得到同樣的結果。他轉過來,假設吃麥的權利是養牛者所有,牛可以大吃特吃,權之所至,種麥者不能反對。這樣,在交易費用不存在的情況下,吃麥的損害在邊際上若高於牛群的增值,種麥的人就會出價給養牛者約束牛群。在競爭下,種麥的人所出的價是麥的邊際損害,而若這價高於牛群吃麥在邊際上的增值,養牛者就樂於收價而約束牛群了。欄杆建造的位置,會與種麥者有權禁止牛群吃麥的位置相同。
這就是今天家喻戶曉的高斯定律:權利只要明確地界定為私產,不管產權誰屬,交易費用不存在,市場就會以交易的方法使麥的損害與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相等。畜牧與種植的私人成本也會與社會成本相同。這版本被稱為「不變定律」,是因為不管產權誰屬,欄杆的位置都是一樣,不變。
高斯六○年的鴻文發表後,有些學者吹毛求疵,指出無關重要的錯。例如有人說高斯的例子是一個畜牧者對一個種植者,是壟斷對壟斷的情況。我在上文加上「在競爭下」,說的是鄰近有多個類同的農場,大家都可以選擇,或出售土地給潛在的競爭者。又例如有人說高斯忽略了財富轉移的效果,所以欄杆位置不變不一定對。麥如果是種麥者的私產,他會比較富有,但如果牛吃麥的權利轉到養牛者那邊去,後者會較富有。這是對的。但有人說因為財富的分配前後不同,較富有的一方喜歡多吃牛,或喜歡多吃麥,欄杆的位置就會有點改變了。吹毛求疵,責之何患無詞!
究竟這大名的高斯定律是不是一個定律呢?看來是,其實不是,因為在基礎上高斯的邏輯是錯了的。他不應該假設交易費用是零。我們要知道私有產權(清楚的權利界定)是一種制度,市場也是一種制度,而這些制度的存在是因為有交易費用而起的。如果所有交易費用真的是零的話,我們根本不需要有私有產權,不需要有市場交易,欄杆也一定會建在牛的增值與麥的損害的邊際相等的位置上。
想想吧,如果交易費用是零,一個免費的仲裁者可以知道每個人的專業生產成本、品味,可以知道土地或任何其他資產的適當用途,可以知道每個工作者的邊際產值,也可以知道怎樣按邊際產值分配,分配些什麼,勞力之外的資產租值可以怎樣分配而沒有人有異議,等等。這樣定下來,資產(包括勞力)的使用決定了,分配大家同意了,每個人言而有信,不會反悔,不會偷懶、卸責、欺騙等,約束牛群的欄杆一定是建在上文提出的位置。中央指導與分配神乎其技,不需要有私產,也不需要有市場。這是沒有交易費用的世界,可惜這是個烏托邦。
高斯假設有產權界定及有市場交易,與他假設的沒有交易費用是有衝突的。三者不能共存。沒有交易費用,不會有產權或市場。問題是哪些交易費用會促使私產制度與市場制度的存在,或怎樣的交易費用可以挽救欄杆的位置?
這個問題我想了十多年才得到答案。真不好意思為人師表。我常對學生說:想不通就要轉換角度。說來容易,但自己往往不懂得怎樣轉。我自一九八一年就知道高斯定律有上述的困難,於是試從交易費用是零加上去,加來加去也加不出答案來。幾年前一天晚上,時來運到,我從夢中驚醒,意識到答案要從高的交易費用減下來,因為私產與市場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而產生的。這角度一轉,只幾分鐘就知道答案的大概。
且讓我從中國大躍進的人民公社的交易費用減下去吧。不是有意挖共產中國的苦,而是人民公社的實例不容易找到類同的。要是交易費用是零,或夠低,人民公社大有可為,毛主席當年是忽略了交易費用的考慮。
近於完全沒有私產(包括勞力)的人民公社,工作與產品的分配,資源的使用,皆由中央直接或間接地指導。要是所有交易費用(包括訊息費用)是零的話,產權的界定是多此一舉的:交換不一定需要市場,以專業生產然後由中央指導交換分配,天衣無縫,根本不需要市場。
問題是在中央主理的情況下,人的自私本質不變。訊息費用、監管費用、政治費用等加起來的交易或制度費用非常高。私產的成因,是讓每個人運用自己的訊息,自己「監管」自己,而市場作訊息的傳達,物品的成交不用搞政治,或走後門。沒有錯,市場本身有很多問題,我在卷二的第九章就提到造價與隱瞞訊息的問題,那些因為自私而使私產與市場增加交易費用的行為。但權衡輕重,雖然這後二者的交易費用相當可觀,但比起沒有私產的情況卻是低得多了。
私有產權是市場交易的一個先決條件,那不錯,但有私產是不一定有市場的。在本卷第五章分析企業的合約本質時我會詳論這個問題。這裡要說的是私產能節省的訊息費用、監管費用、政治費用等非常大,所以在某些政治費用容許的情況下我們就會有私產。有了私產,市場的運作主要是看訂價的費用夠低。這些是高斯定律所需要的局限條件了。如果我們要以市場來決定邊際之利益與損害相等的「欄杆」位置,我們只要加上交易費用不會影響邊際的假設。有些交易費用會影響邊際的選擇,另一些是不會影響的。
讓我在這裡提出另一個定律:市場的相對價格不變,不管產權誰屬,交易費用不變欄杆的位置不變。這樣看,交易費用一定是高於零的。
(《經濟解釋》之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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