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准人賭波? - 吳靄儀

為何不准人賭波? - 吳靄儀

自從第一次到拉斯維加斯,在數秒鐘內輸掉美金二十大元之後,就對賭博沒有好感。但從來不明白為何要將賭博成為刑事罪行,為何規定所有經營開賭者必須受管制就不足夠。偷盜是刑事罪;傷人是刑事罪;即使初犯、即使只做這一次,也不能容許,因為財產及人身安全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社會不容許受侵犯。但賭博本身並不傷害任何人的權利,更不傷天害理,問題只出在廣東人說的「爛賭」,賭風氾濫,就非社會之福、非家庭之福。因此,賭博是社會問題,充其量需要管制,而不是以刑法禁止。
有了適當管制,違反管制規則須懲罰,罰的不是賭博行為,而是破壞法紀行為。現在的賭博法例其實很過分,因為基本精神是「賭博屬犯罪,政府特許者除外」。既然賭博是犯罪,為何經政府准許就變成無罪?這種理論是說不通的。
本人不賭球賽,根本不看球賽,但不明白有甚麼理據要將賭球賽列為刑事罪行。明明我有自由去做的事,立法變為刑事罪行,就是干預我的自由,就非要有清楚明確而充分的理據;沒有,就甭提。要防範賭球賽氾濫成風,應該先尋求管制,違規賭球賽才算刑事罪行。當然,指稱若不刑事化就會形成賭風,把好好的體育精神化為賭博,也需要證據。英國人好賭球賽卻不見得有損體育精神。我不同情政府,因為左手哄人支持「賭波合法化」,右手又嚴厲將海外賭馬刑事化,自相矛盾不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