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作僱主供款屬違法

扣薪作僱主供款屬違法

張先生問:
我是一名文員,受僱於一間出入口貿易公司,僱主已為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卻表示供款須由僱員支付,並已連續兩個月在本人薪金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供款。我想了解,僱主這樣做是否已違法?
積金局答:
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及僱員均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作強積金供款。法例規定,僱主要以本身資金向強積金計劃供款,及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款項作僱員供款。僱主在僱員薪金中扣除款項,作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已屬違法。

檢控案例罰萬五
以往有成功檢控違規僱主的法庭案例。在去年九月聆訊的一宗案件中,運輸公司連續三次從僱員的薪金中扣除百分之十款額作強積金供款。僱員其後向積金局舉報。經調查後,政府根據強積金條例向違規僱主提出檢控,指公司未有以本身資金作供款。被告認罪,裁判官判罰款港幣一萬五千元。
僱員若遇到以上情況,應盡快向積金局舉報。積金局在接報後會展開調查。對於違例僱主,積金局會依法處理。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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