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標籤及回收法不合時宜

港標籤及回收法不合時宜

【本報訊】現時香港有關食品標籤及回收的法例均已不合時宜,其中標籤法並沒有規定食品商詳細列明添加劑名稱,當發現某種化學成分對人體有害時,便難於追查市面上究竟有哪種食物需要回收。

12年前已促制例
消委會研究及普查部首席主任劉燕卿表示,該會早於十二年前已建議制訂更完善的標籤法,規定食品商詳細列明添加劑名稱,確保市民健康。不過,當局一直無作出相應行動。現時的標籤法並沒有規定註明添加劑及有關化學成分的名稱,導致難以追查於市面出售的食物中,究竟哪種食品含有禁用的化學成分。
至於強制回收的法例方面,香港現時仍未制訂強制回收法,食物環境衞生署只能夠以勸喻形式要求代理商自願回收問題食品。若代理商拒絕回收,該署只能夠於證實有關食品危害人體後,才能夠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59節》進行查封及銷毀有關問題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