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堂弟任錦光開設的律師行,捲入一宗勞資糾紛。任錦光律師行一名前顧問,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約六十萬元欠薪。任錦光昨日形容申索人黃志為只是「掛名顧問」,雙方並無僱傭關係;但黃志為反駁指,每月獲任錦光發放薪金。案件押後至五月三日再審。 記者:盧文烈
申索人黃志為現為胡關李羅律師行的顧問律師,而三名被告則是任錦光律師行的股東任錦光、白鴻滕及林文彬。黃志為表示,他於八五年六月應任錦光已故兄長任錦雄邀請,坐鎮律師行出任顧問,其後雙方更結成好友,不時協助公司簽署文件及支票,初時每月獲得一萬元,到九二年更增至二萬元;但九八年時雙方發生誤會後,關係轉差,後來雙方更在去年十一月中止合作關係,但黃強調由九八年八月至去年十一月期間均未獲發薪。
黃志為又說,於九八年十一月任錦光曾就欠薪問題叫他忍耐,但始終未有發放薪金。雖然任錦光於二○○○年十二月以個人名義向黃志為發放了一張十萬元支票,又在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再以公司名義發放二十六萬元支票給黃,但至今仍欠黃六十萬元欠薪及長期服務金。
不過,任錦光反駁稱,黃志為只是公司的「掛名顧問」,沒有返工時間及工作範圍,雙方根本不存在僱傭關係,而每月發給黃的津貼只是「煙仔費」,並非薪酬,「呢啲係對老人家嘅尊重,等老人家開心啲!」他又表示,黃對公司亦沒有貢獻;而當公司在九八年十月與另一公司合併後,雙方關係已告中止。
被告任錦光昨日曾提出賠償三十萬元作為庭外和解,但遭申索人黃志為拒絕。
審裁官譚利祥表示,由於黃志為在律師行沒有實際工作,從初步證供來看,雙方未必有僱傭關係,所以日後或須交由地方法院審理。
譚利祥又批評,任錦光的書面證供未有說明每月發放二萬元給予黃志為,是不盡不實。他強調,律師的誠信十分重要,日後案件若轉交區域法院審理,有關證供可能會影響任錦光的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