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問:
我是一名清潔工人,一直被僱主以短期合約聘用,每次僱用期約五十多天。僱主多在合約完結後一星期再聘用我,但會重新簽訂僱傭合約。我曾向僱主查詢,會否為我參加強積金,他答覆不會為短期合約僱員參加計劃。我想了解,短期合約員工是否不符合參加強積金的資格?
積金局答:
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須為工作滿六十天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這安排是考慮到某些僱員可能在受僱短時間內或試工期結束前已離職,若限定在受僱日起就要參加計劃,員工離職時又要通知受託人取消登記手續,無疑會增加僱主行政負擔。雖然僱主只須在僱員連續受僱滿六十日才為他參加強積金,但供款則須從僱員受僱第一天起計算。
法例精神是,僱主須為連續受僱員工參加強積金。如僱主經常以短期合約形式聘請同一僱員,每次聘用期都不超過六十天,以逃避強積金的責任,積金局會全面考慮有關情況,判斷是否屬連續聘用。如符合持續性合約的條件,僱主仍有責任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
僱員若懷疑僱主藉短期合約逃避強積金責任,應盡快向積金局舉報。積金局接報後會跟進調查。對於違規僱主,積金局會依法處理。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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