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 吳靄儀

國家賠償法 - 吳靄儀

到耶魯大學演講,幾乎成了一年一度的活動,去年趁立法會外訪時順道去,今年又乘到紐約開會之便作崔護重來。

每到耶魯,都不放過機會與香港留學生,及來自中國內地的學者交流,每次都看到進步的痕迹,令人興奮而鼓舞。觀感上是從內地來的法律工作者愈來愈年輕活躍了,早幾年所見的多是老成持重,或者是年少老成吧,今次認識的人之中卻有年輕的法官和法工會的主任,我對他們的立法工作很感興趣,他們也就不厭其詳地給我解釋,一下子就互相比較起來。內地和香港立法的過程同樣細緻,一個最大的分別是在內地,幕後工作遠比台前比重大,香港特區則重視透明度,討論絕大部分公開。
有一位年輕法官專注研究行政法,其中一項是「國家賠償法」,就是說,政府人員執行職務,因錯誤而引致公眾人士受到損失,由國家賠償損失。舉例說,公安人員正當執行職務而拘捕或起訴某人,後來法院裁定這個人清白無辜,這人期間因遭拘捕、起訴而蒙受損失,就由國家賠償。
香港法律沒有這種方式的賠償,假如公職人員是執行職務,既無疏忽,亦無私心惡意,蒙受損失的市民要索取賠償的範圍是極其有限的。碰巧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也在研究這個問題。有趣的是,國家賠償法之下的基金設立了兩年,一次也沒有動用過,因為部門寧願自掏腰包,不願留下不良紀錄!這點也是在香港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