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發下欄錢酒樓變相減薪

扣發下欄錢酒樓變相減薪

元朗一酒樓疑巧立名目,向員工扣減承諾每月發放的下欄錢,作為購買碗筷匙羹等經營工具,有工會人士指,承諾每月發放的下欄應屬工資一部分,不可隨便扣減,且經營成本應由公司負擔,不可能要員工分擔。

於元朗千色廣場富萊魚翅海鮮酒樓任職的員工向本報投訴,於見工時酒樓口頭承諾每月會向其發放一筆「酸菜錢」,而自任職以來,每名員工均可獲發放約三百至四百元的「酸菜錢」,並以現金形式發放。
員工表示,三月份發放「酸菜錢」時,公司要各員工簽紙,內容謂三月份的「酸菜錢」會被扣起部分作「碗筷匙羹錢」,至每名員工只獲發四十多元。眾員工雖感不滿,要求經理反映,但經理又「唔敢出聲」,其他員工為免影響飯碗,也只好忍氣吞聲。
員工斥:「買碗筷匙羹係公司成本,有咩理由要我哋夾錢畀佢,分明係借意減薪;扣款前又無事先通知,似先斬後奏。」
富萊負責人鄔先生回應表示,該公司一向會在缸瓦(碗碟)損耗厲害時,在酸菜錢中扣除,因為他們「唔知邊個打爛」,故以此措施監管,讓各員工愛惜。他強調,酸菜錢並非人工,是按公司生意額分發員工,並指下個月會繼續發放。
勞工處發言人指,「酸菜錢」是否屬工資的一部分,須視乎僱主與員工的協議而定,故難以個別評論,建議投訴人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
另外,根據勞工法例,定明只有於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貨品或用具時才可扣除,但以三百元為限,且不可扣除工資總額的四分之一。非法扣除僱員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承諾發放屬工資
飲食業職工總會秘書潘子雲指,有關酒樓是巧立名目向員工扣薪之嫌。他指,酒樓的「酸菜錢」是為小帳下欄,經僱主口頭承諾按月發放,便是工資的一部分,而過去勞資審裁處的案例中,也將之列為工資之一,不過由於現時仍有案件排期於高院審訊,故勞工處迄今仍等候案件審結後作為案例才下結論。
他又指,碗筷匙羹是公司經營成本,沒有理由要員工支付,即使是有員工將該等工具打破,需要扣薪,也應個別員工處理,如果全體員工均被扣,實欠公道,也不合理。(○三一二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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