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彩虹行動」五名成員,因不滿警方拘捕二十多名在性商店參與派對的人士,去年八月遊行到中區警署示威抗議,昨日在西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成員在庭外高呼:「和平示威無罪,警方濫權可恥!」 五名被告為陳諾爾、楊煒煒、楊敬業、吳志強及張錦雄。 案件編號:WSCC1327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