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展局要推廣藝術,那是好事;推廣,就得花錢;但就文學這個範疇來說,第一:不能直接送錢給「藝術家」。政府很難「測定」誰是如假包換的文學藝術家;要做到這回事,得花重金成立「藝術家團」去審核和確定領款人的「身份」;而「藝術家團」成員,是否都是有才情有理性的藝術家,爭議,可能很大,大得要再成立一個「評核藝術家團資格委員會」,架牀疊屋;最後,一般還是由某個小圈子的活躍分子盤踞「藝術豬肉案」,按時把民脂民膏,分賜順我者昌的同黨。
藝術家,無需領牌,到渠邊澤畔撿些腐草敗葉編頂「桂冠」,就可以給自己和知己加冕;藝術,像鬼一樣,有美有醜,有真有假,具有「不可測定性」;藝展局花的是公帑,應該謹慎;如果「資助」一百個「藝術家」,當中就一個有才情天份;九十九條,是濫竽,怎麼辦?這麼不謹慎,能對得起納稅人?
第二:不能直接送錢給「藝術家」出版「文學作品」。
政府要肯定「文學作品」優劣真偽,絕不容易;為公平計,必須委託文學藝術專家去評核,這種無私的專家,鳳毛麟角;假設上天垂顧,真能找到兩三個,三個人六雙眼,能在沙堆裏找出多少金子?
好了,算揀出一本有文學價值卻無巿場價值的精品,要出版了;一千本書,印刷費兩三萬;然而,批出這兩三萬之前,要不要付上八九萬的行政開支和顧問費?書印好了,跟巿場需求脫節,怎麼推銷?誰肯發行?難道把這堆精品扛回家當椅子,就是耗掉數以十萬計公帑的成果?
明事理的,都知道兩條撒錢路,都是絕路;藝展局主席何志平面對問題,要作點改革,「藝術家」怎麼忽然團結了,一起發狂?難道條條絕路,正好都是這幫「藝術家」斷不得的米路?
《藝術與綜援》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