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問:
我是茶餐廳侍應生,每月薪金七千元。僱主最近通知我,要將七千元薪金改為五千元底薪及二千元膳食和交通津貼,並稱津貼部分不會計算在強積金入息。我感到僱主做法是變相減少強積金供款,故不想接受此安排。如我向積金局舉報後,當局會如何處理?
積金局答:
強積金供款額是按僱員收入計算。僱員的收入或法例上所稱「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佣金、花紅、獎金、約滿酬金或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單純支付入息時作出名稱改變,不代表僱主可以減少為僱員的強積金供款。
在去年十一月審訊的一宗案件中,飯店東主要求三名僱員重新簽署僱傭合約,將部分底薪轉作定額交通及膳食津貼,企圖減低每月為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由於有關津貼不是用作抵銷僱員因工作關係而在交通及膳食方面支出,而僱員亦可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該筆津貼,法庭認為該筆津貼屬強積金條例下有關入息,須計算作強積金供款,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罰款港幣六千元。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屬違法,遇到僱主藉更改僱傭合約以逃避強積金責任,僱員應向積金局或勞工處舉報。積金局接獲投訴後會調查,並對違例僱主依法處理。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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