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要有瓦遮頭,上街要有物掩面。
本來,上街我最喜歡兩手空空,不攜一物。兩手空空才可瀟灑;試想想,雙手揪着一大個型仔袋(買餸籃?),或托着人家的大腳,說話時又怎可以指手畫腳呢?
可惜事與願違,上街一定要帶備一些物件,以便掩面時用。為甚麼要掩面?我也不大清楚,但是每看電視新聞報道,我總見到那些在街頭被攝入鏡頭的市民——例如買六合彩的、買雞的、逛街的,總之不是罪犯——往往喜歡以一些東西掩面,惟恐被人認出他?她在買六合彩、買雞,或逛街似的。我見那麼多人這樣做,於是我也這樣做,免得蝕底。
但有一點我是絕對不會跟風的,就是以報紙掩面。雖然報紙是最多人選用的掩面物件——大大張,覆蓋範圍夠廣泛,最含糊的面目,報紙也可以毫不含糊地把其掩蓋,實在好用——我不喜歡用報紙掩面,就是嫌它太大張,攜帶不便。當你把巨大的報紙「攤開」蓋着小小的頭部,樣子太過狼狽了;你並沒有作奸犯科,只不過是買六合彩買雞逛街吧,犯不着鬼祟得那麼大陣仗。
我也考慮過,帶把紙扇上街。需要掩面出鏡時,便把紙扇突然打開,掩着半邊臉,理論上也很瀟灑方便。然而,想深一層,紙扇好像不大in,比起用報紙遮頭更out,而且還可能更加肉酸。
終於,找到答案了!如要掩面出鏡,我將會以兩張二十元的紙幣遮掩面部!這樣做,既可引開人家的注意力——人家當然只看錢不看人——又可展示自己的財力。為甚麼要展示財力?因為,雖然不想別人認出上鏡的是我,我也不想掩飾得太過寒酸。
至於為甚麼要遮頭遮髻,鬼鬼祟祟,我實在不大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