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陪審團條例》第五條,以下人士可獲豁免出任陪審員:行政會、立法會議員;太平紳士;外國政府的正、副領事及其配偶和子女;執業律師、大律師及其助理;醫生;藥劑師;化驗師;神職人員;全日制學生及公職人員如法官、律政人員、廉政公署人員、感化主任和紀律部隊(包括入境事務處、海關、消防處和懲教署)人員。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