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使用雷射槍檢控超速的準確性,過去曾多次遭人質疑,並訴諸法庭。
其中在九八年九月,一名有二十年駕駛經驗的姓余的士司機,在屯門被警方以雷射槍確定超速駕駛,在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惟余認為雷射槍「誤中副車」,偵測車速的可靠性存疑,向警監會投訴,並於九九年十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庭最後以定罪不穩當而撤銷罪名,法官並質疑雷射槍的可靠性。
警方於同年十一月暫停使用雷射槍偵查車速,並聘請獨立人士測試雷射槍的可靠性,最後證實雷射槍偵察超速的結果有一定的「中肯性」,獲法庭接納,警方亦於翌年的四月恢復使用雷射槍偵查超速,不料沿用至今又再出現問題。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