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建築及城鄉研究所博士生 葉蔭聰
蘭桂坊成為第一個裝設閉路監視器的公眾行人路,廣義來說,並非新鮮事物,因為香港這個城市早已布滿監視器,不信?請你下次在商場通往地鐵或火車站的路上抬頭看一下,合法?當然,因為那是私人物業。
這次警方的做法惹來一點非議,不盡是侵犯私隱這麼簡單,它暴露出香港長久以來公共空間與文化的缺失。公共空間本來是公民平等交往的地方,讓我們聚會、會面、討論、駐足、閒逛、遊蕩,每位公民的身分都被假設是平等的,沒有人可以支配、指揮、監視其他人。
而且在正常情形下,這個空間應該是獨立,與政府無關的,除非它發生了突發危險,如人命傷害,才需要警察或其他政府力量介入。
因此,二十四小時監視行人路,是完全違背公共空間原則的,而爭取獨立於政府干預之外的公共性,本就是自由主義的ABC,是民主社會的基石,爭論監視器是高還是低解像度,質問警方儀器是否可以辨別到樣貌,都是本末倒置。這種狹隘論爭,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香港對公共文化的忽略,甚至部分所謂人權組織也表現如此,實在令人咋舌。
香港的城市設計,本來就已不斷削弱公共空間的活力,設計者為了把我們的活動囿限在商場之中,締造消費天堂,想盡辦法把大家的行人道與廣場變成商場,新市鎮的街道早已死亡,行人寥落,剩下擠滿消費者的商場空間(沙田便是一個最典型例子),而商場作為私人物業,市民就如去了別人家裏,只好在私有產權下接受警衞及電眼監視;現在竟然連公眾行人路也面臨如此命運,實屬香港城市空間的不幸。
人流量巨大固然有潛在危險,但解救之法並不是只有監視一途,例如改善及擴大公共空間,使走動的空間多一點,製造舒適的公眾場所,旺角及銅鑼灣等的行人專用區是個好例子;而且,市民並非只會被動接受監視的羊群,特別是經過多年前蘭桂坊的慘劇,很多人學乖了,曉得如何在過分擠迫的環境,保障自己及別人的安全;而警察及救護人員只要在節慶時加強一點安全措施及宣傳已足夠了,完全沒有必要作全天候監視。
至於防止恐怖主義更是荒謬,究竟有多少恐怖主義可以用監視器來防止?實在成疑,就以最近的紐約九一一事件為例,地面的監視器到底有何用?
我相信,在「正常」情形下,警察倒不會濫用監視器,但有它的存在,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特別是在梁俊威被控「襲警」後),很難保證不會令警察多了一件濫用權力的武器,而且,即使能百分百杜絕濫用(這是不可能的!)也是對公共空間的一種損害,香港的公眾文化與空間已受夠了監視,放過我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