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行為是按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成本作決策的,外人或社會受到的影響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來。這個人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報;他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損,但也不一定要負責任。
胡亂引經據典的行為可不是庇古獨有的。一九六九年我研究公海漁業時,就發覺有類同的習慣。一位作者舉一個假設的例子,第二個作者引而據之,經過了三幾個,就變成了實例,一般學者深信不疑。
制度的選擇
第一章:高斯定律
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定相同。這分離是大話題,有百多年的爭議,曾經波濤起伏,一九六○年高斯發表了他的鴻文後開始平靜下來,但今天還是餘波未了。
簡單地說,一個人的行為是按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成本作決策的,外人或社會受到的影響他可能不管,或者要管也管不來。這個人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利,但不一定收到回報;他的行為可能對社會有損,但也不一定要負責任。
舉個例。我到某機構講話,有酬金,收到的酬金私利是機構願意付的,在邊際上我的利益與機構的利益沒有分離。但如果我講話時有記者在場,內容發表於報章上,社會可能得益,但我不獲回報。沒有回報,從社會的角度看,在邊際上我講話的供應是太少了,傳統認為是無效率,違反了柏拉圖情況。這是指在邊際上,社會產值(socialproduct)與私人產值(privateproduct,我的私人回報)有分離,前者高於後者,政府是應該補貼我多講的。這是傳統之見。
反過來看問題也類同。如果我的講話在報章發表後對社會有害,但我卻不需要賠償給社會大眾,那麼在邊際上,我的私人成本(privatecost,這裏指準備與講話時間)是會低於社會成本的──我的私人時間成本加社會受損的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邊際,因為我不需要賠償給受損的,我是講得太多了,於是無效率,違反了柏拉圖情況。政府應該強逼我賠償給社會,或要抽我講話稅。這也是傳統之見。
傳統之見,是如果在邊際上社會的產值高於私人的產值,或社會的成本高於私人的成本,市場是失敗了。在這些情況下,政府應該干預,以補貼或抽稅的方法(或其他方法)來修改上述的產值分離(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products)或成本分離(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costs)。
最早提出近於上述的分離概念的,應該是英國的卓域克(E.Chadwick)。此君於一八二九年發表了一篇關於警察或公安的文章,指出盜竊或搶劫的行為對社會有害,犯罪的不需要賠償給受害者,對社會無效率,所以政府要設立公安或警察管治。卓域克是米爾(J.S.Mill)的朋友。後者的智商之高,據說是人類紀錄,而又是經濟學大師。他於一八三四年提出了貧民法律,指出貧困的人對社會有損害,應該予以協助。更重要的是米爾於一八四八年提出燈塔的例子,其後於一八八三年瑟域克(H.Sidgwick)再把燈塔大事宣揚。
燈塔的例子有幾方面的問題,但這裡有關的是燈塔建成後,利用燈塔的指引而在黑夜中避開礁石的船隻,逃之夭夭,不付費用。這樣,燈塔就沒有私人建造了。這是說,燈塔的社會收益遠高於私人的收益,二者有分離,政府是要資助建造燈塔的。後來高斯考查英國的燈塔史實,一九七四年發表文章,說有幾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但他的論據不足,因為那些燈塔收費是由政府支持的船務公會代收的,而燈塔發達的原因,是私營業主把燈塔賣給政府。政府通過法例要收購所有燈塔,若不是有管制,私人不搶着多建才怪。
推廣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中心人物,是庇古(A.C.Pigou,1873-1959)。這位在劍橋承繼馬歇爾的講座教授者,寫了兩本關於福利經濟的書,而最重要是一九二○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TheEconomicsofWelfare)。是巨著,差不多整本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
庇古的長處,是採用例子很富想像力。但他的分析能力並不超凡,喜歡把一般是同類的例子分類,使論點混淆不清。庇古最弱的地方,是對事實的考證馬虎之極。偉大如劍橋的經濟學傳統,在事實考證那方面是令人失望的。馬歇爾馬虎,庇古更馬虎,而與庇古同期的凱恩斯在這方面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
庇古最有名的關於社會成本的例子,是一家工廠污染鄰居。他在書中只用了一句話提到這例子,但因為淺白易懂,也就成了名。一家工廠為了生產而污染了鄰居,但工廠不用向鄰居賠償。工廠於是只算私人成本,即是工廠本身需要支付的生產費用。但因為生產而對鄰居的污染,其損失是社會成本的一部分。社會成本是工廠生產的私人成本加鄰居的污染損失。在不用賠償給鄰居的情況下,社會成本就高於私人成本了。按照庇古的理論,工廠若不賠償給鄰居,政府就要干預,以抽稅的辦法使工廠減低產量,或迫使工廠搬遷。
驟眼看來,這樣的分析若加上數字示範,看到社會的邊際成本高於邊際產值,政府的稅率應該是多少非常明確,所以分析有說服力。一個大學生,上過一課庇古的分析,就可能認為自己懂得怎樣改進社會了。後來凱恩斯學派對國民收入增減的數字分析,也同樣地可以使學生在一課之內覺得自己學會了濟世之法。經濟學被認為可以改進社會,這些「秘方」就是原因。
庇古另一個有名的例子,是大地如茵的禾田,火車從中穿過,其火花損害了穀稻,也不用負責。這例子有個真實的笑話。一九六九年,史德拉與艾智仁旅遊日本,坐火車穿過田地。他們問火車上的管理員:近於車軌的農地是否因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應,是近車軌的地價較高,因為火車的聲浪把吃稻的飛鳥嚇跑了!
在庇古的巨著中,長篇而大論的例子是農業。這是中國的不幸。庇古分析地主與僱農的合作關係,指出地主若不自耕,對社會總有不良影響。例如,因為租約短暫,農民租用農地不會在地上多作投資,而地主也沒有意圖多投資於土地,因為農民不會珍惜地主的錢。工具、房產等的投資也如是。總之,地主不自耕對社會一無是處,為禍不淺也。庇古舉出愛爾蘭的例子,說凡是租用農地的生產都不成話,引經據典,說得有聲有色。
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在那裡的圖書館內作了詳盡的追查,找到庇古在註腳引經據典的書籍,這些書籍的註腳提到的書籍,一路追查下去,結果是找不到任何證據說農業租耕地的產量比自耕地的為少。那是說,庇古是胡亂地引經據典,可能希望讀者不會像我那樣,花一個星期時間去追查他的註腳經典,及經典的註腳經典,查到不能再查為止。
胡亂引經據典的行為可不是庇古獨有的。理論上的引經,引者不敢亂來,因為引錯了被引的人會反駁。但事實的引經是另一回事,胡亂引的在經濟學很常見。一九六九年我研究公海漁業時,就發覺有類同的習慣。一位作者舉一個假設的例子,第二個作者引而據之,經過了三幾個,就變成了實例,一般學者深信不疑。我對文章的實例抱懷疑態度,上述的經驗是原因。有些作者我是不懷疑的,但那是名牌效應了。
我說庇古的農業分析是中國的不幸,因為這分析當時影響了另一個名家──在倫敦經濟學院教歷史的唐尼(R.H.Tawney,1880-1962)。此公對農業一無所知,經濟也是門外漢。作為聯合國前身的一個教育顧問,一九三○與三一年間他兩次到中國,勾留了幾個月,憑自己的想像力於一九三二年出版了《中國的土地與勞力》(LandandLabourinChina)。這本書十分有名,翻譯後在中國洛陽紙貴。
唐尼是社會學家,其思想相當左。他的中國名著用的是庇古的經濟分析,引用的事實比庇古還要馬虎,論調是針對中國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後來中國的共產革命,唐尼的書受到大事宣揚。
我從來不知剝削為何物,但一九二五至三五年間美國的卜凱(J.L.Buck)教授在南京大學(又稱金陵大學)興師動眾,作了歷史上最詳盡的農業調查。這調查的一個重要結論,是中國的農業租耕地的生產效率不比自耕地的差。事實上,租耕地的產量大約比自耕地的高百分之二。後來卜凱教授的幾個中國助手也為中國的農業著書立說,其結論也相同。這些結論與同期的唐尼觀點是迥然不同的。
卜凱的中國農業研究的詳盡調查資料,一九三○年在上海出版了一巨冊。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加哥購得了一冊,可能是孤本了。幾年前一群來自南京大學的學生到港大造訪,我把該巨冊送給他們,在冊上陳述往事,請他們送到南京大學的圖書館去。不久前聽到該大學將有卜凱紀念館,而我送出的巨冊會被陳列云云。
關於中國農業的事實經驗,跟庇古與唐尼所說的大不相同,我會在本章的附錄澄清。
(《經濟解釋》之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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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解釋》卷二──《供應的行為》──今天出版,字數比卷一多百分之五十強,其中關於租值與上頭成本的概念有補充及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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