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女童代手淫 判兩年揭醜行<br>變態淫魔性侵犯59婦女

迫女童代手淫 判兩年揭醜行
變態淫魔性侵犯59婦女

【本報訊】對未成年少女有性癖好的年輕雜工,承認威迫十一歲女生替他手淫,昨接受判刑時其心理報告再揭露驚人內幕;原來事件只屬冰山一角,青年自認數年內曾性侵犯多達五十九名婦女,滿足其畸形性慾,屬極度危險人物,法官直斥他「心理變態」,判即時入獄兩年,以接受心理輔導,免禍及其他婦女。 記者:柯弘毅

相貌平凡的被告張國業,二十一歲,有禁錮、恐嚇、襲擊、藏攻擊性武器四項案底,去年一月被判兩年感化令。但被告在感化期間,觸犯風化罪行,裁定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成。

官斥:似吸毒咁沉溺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指被告心理報告令人震驚,張國業向心理專家坦白承認,在今次案發前數年,曾性侵犯過五十九名無辜女性,更教人吃驚的是,被告竟可一直逍遙法外。心理專家形容被告是極度危險的病人,法官表示事態嚴重,直指是「變態心理行為!」
被告曾親自撰寫求情信懺悔,解釋兩歲時父母仳離,自幼因品格問題受嚴父體罰,對成長有不良影響,加上自卑形象,不懂處理異性關係。
但心理報告指被告沉迷暴力性活動而不能自拔,已達非常嚴重的情況。而且被告特別鍾情侵犯未成年少女,甚至會使用攻擊性武器威迫受害女性就範,以滿足其畸形的性興趣。
報告又指,由於家人的支持薄弱,被告接受感化時亦未能徹底解決問題,法官指他「好似吸毒咁沉溺於猥褻的侵犯行為!」急切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須入獄完成心理輔導
法官強調被告的行為令人惡心,社會絕不容許,法庭有責任保護無助少女,向家長確保子女安全,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及避免被告在短時間內,未完成輔導便重返社會,對其他女童構成威嚇;鑑於被告認罪,刑期由三年減至兩年,兼將心理報告轉交懲教署,讓被告在獄中獲適當心理輔導。
案發於去年八月六日,十一歲女童放學返家,與被告乘搭同一電梯上樓。身穿短褲拖鞋的被告在電梯內突然聲稱有𠝹刀,威迫受驚的女童跟他到高層梯間,替他手淫。
女童曾拒絕,但被告從後強行捉着女童右手撫弄陽具。手淫期間,女童感被告下體搖動,先後用報紙及拉下被告衣服遮掩其陽具。
被告其後自瀆,女童感覺背部有物體摩擦及濡濕。女童受辱返家告知母親報警,同日在隔鄰大廈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97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