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博士對內地法律深有研究,她指出,國內勞動法對員工的保障,有些比本港更高,條文寫得更清晰。以下是部分勞動法條文舉例: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紀律、合同終止的條件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若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僱主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女職工生育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內地各個省市文化迥異,須考慮能否適應當地環境和文化。
--國內的醫療、保險及治安問題,北上港人不能掉以輕心,故適宜購買醫療保險卡,以保障人身安全。
--考慮如何安排家人的去向及在港購置的物業。
--1年內逗留內地工作183天或以上,須向中國地方稅務局繳付個人所得稅。
--內地採用累進方式抽稅,最高達45%,故僱員北上前,宜與僱主達成有關稅務安排協議。
雖然北上工作已是大勢所趨,但由於內地國情和法規與本地不同,因此個別行業人士應特別小心。
梁美芬指出:「在合資企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應特別小心,因為若合資企業的大部分股份由國家擁有,以國內法律來看,會計人員是在處理國家財產,若牽涉到貪污或公款私用等個案,懲罰會很重。」
她曾見過兩個案例,在同級的法院審判,判決結果可以截然不同。「若合資企業的大股是中方,法院傾向判犯事會計人員貪污罪,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但若中方只是細股或獨資企業,同一犯事行為,只被視為偷竊罪,刑罰輕得多。」
梁博士補充,在內地企業出任要職或法人代表也要多加留心,因法人須承擔企業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例如防火設施不足導致人命傷亡或漏報稅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