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涉訴訟有前科

聯交所涉訴訟有前科

【本報訊】港交所(388)及聯交所的高層,因工作關係被控告可說罕見,但聯交所牽涉法律訴訟早有前科,主要是被上市公司或股東提出司法覆核。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明珠興業(988)主席黃坤,在98年不服聯交所理事會否決其經紀會員申請,故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訴;殼王陳國強同年也申請過司法覆核,但被判敗訴。

明珠興業不服黑白珠
在合併之前,聯交所的決策主要由理事會主導,明珠興業當年就是不服,理事會以「黑白珠」投票形式(即是只要有4名或以上的理事投反對票,無論贊成票多少,有關申請便遭否決,且是最終裁決),否決其經紀會員申請,明珠認為聯交所沒有提出充分理由,故申請司法覆核,並獲勝訴。
此外,國際德祥(現稱金匡,286)在97年出售南北行(182)33%股權後,股價離奇急升,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之後裁定南北行及前主席陳國強等人違反上市規則,擬作出公開譴責。不過,南北行指聯交所紀律研訊不公平及存在偏見,提出司法覆核,最終敗訴,須向聯交所支付訴訟費。
另外,聯合集團(373)前主席李明治在94至95年間,曾因為可能遭聯交所公開譴責,而提出司法覆核。雙方最終在96年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