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首先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會面,在該部門的協助下,嘗試調解糾紛。如未能成功,申索人可於勞資審裁處提交申索書,調查主任會接見被告人及證人。如達成和解,雙方當事人須簽署和解協議書,否則,調查主任會擬備案情事實提要,交予審裁官進行聆訊,由審裁官作出仲裁,然後宣判。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