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員工轉自僱 僱主難避供款

迫員工轉自僱 僱主難避供款

陳先生問:我是中港貨櫃車司機,受僱於一家運輸公司。我聽聞有行家被僱主要求簽署文件,改為自僱人士身分,強積金供款亦要自己負責,我覺得僱主做法對司機們很不公平,如我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處理?
積金局答:在強積金制度下,自僱人士是指以非僱員身分提供服務或賺取入息人士。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依時向受託人作出供款;自僱人士亦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普通法下,若僱傭關係實際存在,僱主不能單憑書面合約將僱員轉為自僱人士,亦不可以逃避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法定責任,僱員亦可索取在僱員身分下應得各種補償。積金局收到有關強迫員工轉為自僱舉報後,會詳細跟進調查。若查明僱傭關係確實存在,而僱主未有為僱員參加強積金,積金局會依法處理。

違例僱主被判罰
以往有成功將違規僱主檢控案例。去年十一月聆訊的一宗案件中,運輸公司曾要求兩名司機簽訂一份合作協議書,表示雙方沒有僱傭關係,以逃避強積金責任。法庭考慮到司機的運輸工具、行車路線、行駛批文及經營開支,皆由僱主負責等因素,根據僱主對僱員工作上的控制,法庭認為司機與公司之間實際存在僱傭關係,裁定被告公司未有為僱員參加強積金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二萬四千元。
當僱員遇到被僱主要求轉為自僱人士的情況,應該立刻聯絡積金局或勞工處投訴。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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