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清潔女工在所任職公司改為「自僱人士」後遭解僱,至今逾兩個月仍未獲發放薪金,且更被拒絕按《僱傭條例》賠償;勞工處表示,如「自僱人士」的工作性質與僱員無異,仍可獲《僱傭條例》保障,被解僱時可獲合理賠償。
黃女士稱,她年多前受僱於源木環境顧問有限公司,被派往學校擔任清潔工作,日薪一百八十元。去年八月,該公司易名潔麗服務公司,並將員工改為自僱人士,自此即中止為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而其薪金則改為每月四千八百元。
去年十二月十日,黃女士突接到通知,着其十二月十六日後「唔使返工」;黃女士等候至本年一月八日糧期,仍未獲發放十二月份薪酬及年假與病假補償,共約三千一百多元,她致電潔麗查詢,該公司一直未承諾何時發薪,又指她為自僱人士,故不會獲年假等賠償。
黃女士遂到勞工處投訴,但約見當日,僱主又不出現,黃女士感追討無門。黃女士稱:「轉為自僱人士後,工作根本冇變,𠵱家被解僱,又話冇得賠,對我好唔公平!」
潔麗服務公司負責人林小姐表示,黃女士工作表現一向欠理想,而且又被其負責清潔的學校投訴,故決定換人,而該公司給予她七天通知期,但黃女士只工作六天便沒再上班,故該公司尚未向其發放十二月薪金,加上她為自僱人士,不會獲大假津貼等賠償。
林小姐解釋,因收不到勞工處通知,所以未有到勞工處會面;她又承認,將員工改為自僱人士,可免供強積金,不過如員工不願意,可續任僱員。
不過,本報聯絡過黃女士負責清潔學校的校長,他表示,該校一向只監察清潔公司整體表現,如發現欠佳,確會作出反映,但從未向該公司投訴過清潔公司任何員工的工作表現。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自僱人士不受《僱傭條例》保障,故倘公司與自僱人士間有任何薪酬等問題屬商業糾紛,須循法律途徑追討。不過,自僱人士與僱員的工作及條件,有很大分別,例如自僱人士須自行提供生產工具等,但僱員則會使用僱主提供物件,因此,若投訴人的工作性質一直沒變,只是名義上改為自僱人士,其仍受《僱傭條例》保障,她可提供證據,由法庭裁決。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不少公司為逃避強積金供款,將員工改為自僱人士,但如果工作性質沒有改變,其實仍存在僱傭關係,僱主仍須作強積金供款,否則亦屬違例。發言人呼籲,倘僱主要求其改作自僱人士時,僱員不要貿然接受,可先向該局或勞工處投訴,以便作出調查。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指出,部分公司為逃避強積金責任,一廂情願地將員工改為自僱人士的情況很普遍,但承包商與僱主其實有很大不同,如公司乃以月薪形式發薪,又給予七天通知期着其毋須上班,實與僱員無異,此類公司以為此做法可節省開支,但其實毫無意義,有關員工仍受勞工法例保障。(○二二○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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