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遺產總值不超過十五萬元,死者又無遺囑,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有權按此優先次序申請遺產承辦書。 申請承辦書時必須帶備死者死亡證、遺產稅證明書及財產清單,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遺產簡易呈報表、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 如死者在香港死亡,申請人不能提供其與死者關係的證明,則必須由一名與申請人及死者並無血緣、姻親或收養關係,但與申請人及死者熟識超過四年的人士,以簽立誓章方式,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