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來愈多人意識到,調解有時比訴訟更適合處理某些糾紛。去年,香港法院試辦了家事問題的調解計劃,成功率高達百分之八十,證明值得全面擴展。其實,家事並不是唯一值得採用調解的範疇,在外國一些地區,調解已發展為有效的處理消費者權益問題機制。
問題是雙向的。一方面是消費者的投訴,例如購買的貨品或服務出了問題,令消費者蒙受損失;另方面是機構對顧客追討所欠付款,其中最顯著的是信用卡公司追討欠數。
這些問題的共通特點是,每一宗牽涉的數目不高,但個案的數量卻很大;同時,爭議一般不涉及太大的法理問題,主要是關乎事實分析,例如甚麼是合理或不合理、有關情況出現的過程等等;再者,問題的軸心往往不在誰是誰非,而是找尋最實際可行而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以這些問題來說,訴訟的費用會大得不成比例,比如一場簡單官司,幾萬元的訴訟費實在不算高,但假如只是解決一萬幾千的賠償或欠款,那就非常不合化算,而且法庭程序又未必適合,比如唯一途徑是令欠債人破產,結果只會得不償失。調解每每能避過這些問題,達致較近「雙贏」的方案。
外國能夠推行調解,主要是消費者權益得到政府、商界、金融服務界認真對待,例如金融服務界,就主動提供消費者不用付費的調解服務,處理對金融機構的投訴,在這方面,香港實在十分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