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一」:──過年,妻子忽情緒激動,衝入廚房取菜刀,當着子女面前斬傷丈夫。因為男人包二奶,深夜接獲一名女子來電,二人煲電話粥。妻子大興問罪,爭執期間,他仍繼續在電話中打情罵俏。所以。
「版本二」:──丈夫否認包二奶。指自己每月給妻子數千元家用,她嫌少,常苛索。案發時沒通過電話,只與兒子在梳化玩耍。妻子因強索家用不遂,突以菜刀斬他。
我們經常在港聞版見到類似的血腥事件。當事人各有自己的解釋。讀者毋須分辨。官們才有責任去審判家庭倫理大悲劇。
在法治社會,傷人就是傷人,見血就是見血──雖然「衝入廚房取菜刀」的動作電光石火之間發生,但,推動的力量一定潛藏已久,忍無可忍方才爆發。「妒恨」的推動力最大。「抄傢伙」的下場是傷人也自傷。女人可以對不堪的境遇逆來順受,容不下男人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在她跟前對另一個女人好,「當自己死嘅」──因為這一死穴,才勇猛不顧後果。
窮?男人少給家用?夫妻齟齬?……這些,有力把憤怒推至高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