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專訪包致金法官,問及回歸後香港的司法獨立(theindependenceoftheHongKongjudiciary)有沒有受損。他回答道:「沒有。法官按照自己對法律及事實的理解而作出裁決,沒有任何人企圖妨礙我們這樣做。當然,一九九九年六月發生了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但我不會從司法獨立(judicialindependence)的角度分析這件事;或者從司法自主(judicialautonomy)的角度分析會比較適當。」
包致金法官話說得精簡,卻不是說得含糊。在最大眾化的層面,「司法獨立」通常理解為法官按法律及良心判案,不屈服於外來的壓逼、影響或干預。在這個層面,政府可以理直氣壯說人大釋法完全不影響司法獨立。因為正直的法官會無視政治後果,堅持獨立審理案件、依法裁決的精神。
但是「司法獨立」的涵義並不止此,而是從法治制度看,有更深廣的意義,就是司法權——包括審理案件及解釋法律——得由法庭獨立行使,自主自決,而不是由法庭以外的權勢侵奪,或命令法庭如何行使司法權。
從這個角度看,「司法獨立」,或可稱為「司法自主」。人大常委會不經法庭程序而釋法,然後以解釋約束法庭,當然不能說回歸之後,「司法獨立」沒有受損了。
包致金法官所說的「司法獨立」,與基本法涵義脗合;第二條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英文文本稱為"independentjudicialpower,includingthatoffinaladjudication",不單是「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第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