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法分子盜用他人資料申請網上銀行(e-banking)服務,將對方五十萬元存款,從網上偷走,轉帳至五男一女的戶口內,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首次就網上銀行罪行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起訴六人進行洗黑錢活動,其中三人昨在東區裁判署承認受利誘將戶口售予匪徒洗黑錢,各判入獄八個月。 記者:梁家亮
裁判官簡達仁在判案時指案情非常嚴重,三名被告准許自己的戶口遭人非法利用作處理不法金錢,由於網上銀行日益普遍,故務必杜絕此類非法活動,判以阻嚇性刑罰,否則公眾會對此類業務失去信心。
六名被告包括陳國雄、沈偉城、陳德順、尹相森、周國權及黃可茵,年齡由二十八至四十二歲。各人共被控七項罪名,控罪指他們於二○○一年的五月至七月期間,串謀處理可循公訴罪行的金錢利益。
案中三名被告沈偉城、陳德順及尹相森,昨承認其中四項串謀洗黑錢的罪名,被判入獄八個月。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三月二十日作審前覆核,三人否認控罪被告獲准擔保候審。
案情指出,一名台灣人於去年七月二十六日,報警指他在香港滙豐銀行的五十萬元私人存款,遭人透過網上銀行轉帳至四名不知名人士的戶口內,但事主從無向銀行申請任何網上的銀行服務。警方調查發現,有人訛稱事主遺失戶口的密碼,又出示事主的護照及冒充事主的簽署,替事主向該銀行成功申請網上銀行服務,以及成功申請事主的戶口密碼。其後,匪徒透過網上銀行服務將事主的五十多萬元存款分別轉帳到不同的戶口內。
認罪的三名被告於七至八月期間先後遭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收取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將私人戶口售予兩名叫「十二」及「安仔」的人,而當時明知出售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ESCC5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