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立圖書館任職合約圖書館助理員的員工投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合約屆滿後逾月,仍未發放約滿酬金。康文署辯稱,現行條例未有定明在續約情況下,支付約滿酬金期限。
有任職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合約圖書館助理員指出,他負責處理書籍借閱或上架等工作,每年約滿後均會獲發約滿酬金,約總薪酬百分之十。
他質疑康文署違反《勞工法例》,未在他約滿後七日內發放約滿酬金;如去年三月底,他完成一年合約,約滿酬金延至五月才發放;今年因改制,合約提早於本年一月八日完結,但約滿酬金至二月初仍未發放,令他大失預算。
康文署函覆,《僱傭條例》規定,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約滿酬金是必須於七天內付予僱員,但在續約情況下,該條例並未定明支付約滿酬金期限。
康文署通常於續約後一個月內,發放約滿酬金予僱員,但在大量合約同時屆滿的情況下,則需較長的計算和審核時間。據紀錄,於一月八日約滿的圖書館組僱員有九十六人,全部均獲安排續約。由於個案眾多,要分兩組處理,第一組七十五人可於二月中前獲發約滿酬金,另一組二十一人則可於二月底至三月初獲發放。
署方明白僱員的關注,圖書館組會檢討現行發放約滿酬金程序,務求可於續約後一個月內發放。
勞工處發言人稱,法例規定,任何情況下工資均不可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發放,否則必須支付利息給有關僱員;違例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一年。由於未知投訴人與康文署簽署之僱傭合約內容,故不宜評論僱主有否違例,投訴人如有疑問,可向該處求助(電話:27171771)。
職工會聯盟組織幹事宋治德表示,無論是工資或任何員工應得的酬金,僱主均應準時和盡快發放,更應付回遲發酬金的利息予僱員。
他又認為,康文署應知道哪些員工快將約滿,便應預早作好準備,盡快發放酬金,現以計算需時作為遲發酬金的解釋,只是藉口而已。 (○二○四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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