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若須繳付對方的訟費,而對對方律師的收費有所質疑,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申請評定收費,由聆案官審核該收費,而當事人可能要支付有關聆訊所需費用。 在收到帳單後一個月內提交的申請,法庭會自動安排審核;超過一個月仍可向法庭申請審核;但超過十二個月後才提交的申請,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批准審核。 如在支付帳單後對已繳付的律師收費仍感不滿,可在十二個月內申請審核帳單。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