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策透視主席 邵家臻
私隱來,私隱去。「私隱」像是匆匆的走過喧鬧的香港廢墟,在「銀行發卡」和「保護兒童」兩件事上兜了個圈,隨着一犬吠影,百犬吠聲以後,走得沒有留下半點痕迹。
「私隱」的廣泛關注來自去年年底一家報章的一則獨家新聞報道。報道說,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容許父母代表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查閱其個人資料。即使兒童向社工或教師吐心事時,表明不可將私密透露予包括父母的第三者,父母仍可索取有關資料,而社工或教師必須依從兒童父母的要求。
而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吳漢華接受訪問時,更表示條例在九六年實施以來,當局收到不少社工反映,認為條例會違反社工與小孩間的承諾,影響雙方的信任關係,直接妨礙社工工作。遂建議修例規定,在三個情況下,父母無權查閱其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一)兒童傾吐心事時表明不可向第三者透露的秘密;(二)涉及虐兒個案兒童的個人資料;(三)提出查閱者是離婚個案中喪失撫養權的一方。
消息一出,氣溫極速上升,接踵而來的報道和評論旋即圍繞着「家長─子女─社工」三者氹氹轉,非常緊張會否「一刀切地禁止全香港的父母要徵求未成年子女的同意,才能向無血緣的第三者的社工索取子女的私隱」。跟着是晦氣地說了一大堆情緒化的結論:「如果有條例,大人就不會惡晒」、「現在社工有權知,我都無權知,那社工去教他好了,我不懂得教呢!」、「社工不應拿這句話作擋箭牌,拒絕和家長溝通。」顯然輿論反應只着眼於實務層面的執行技術上的問題,愈在技術上鑽下去,愈偏離了對私隱的思考。
何謂私隱?如何保障青年人的私隱?今天已不局限於學術探討和法例爭辯的問題,而是公眾所關注的事項。私隱來,私隱去,但私隱一詞的含義,、涵括範圍卻不甚清晰,以致容易被利用為按不同場合、因不同理由,視乎不同需要而被隨意拿揑。回顧條例爭議至今,私隱只被簡化成資訊保密的問題,而無視這關乎人際關係──關鍵是我們不知道哪些人已掌握了我們的甚麼資料。
中大社會學系陳膺強教授所發表的論文《私隱在香港:概念與實徵剖析》正好補充了現時討論的遺白。陳教授提出六個私隱要素,這包括:(一)清靜地獨處;(二)遠離所有親戚朋友;(三)控制家中空間的使用;(四)不讓別人知道自己的事;(五)政府蒐集市民資料;(六)處身公眾地方時不會被識別出來,來作為評定私隱的社會指標,我懷疑在這個「泛溝通」年代,「私隱」可會為我們帶來「拒絕溝通」的權利?可會為青年人帶來更大的個人自主空間,可會有提倡一種「有限制和受保護的溝通」?可會讓青年人設立心理上的藩籬,避免侵擾?
在極速城市中,一個社會議題的來去匆匆,顯然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