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應預先申報?

內幕交易應預先申報?

【本報綜合報道】美國企業近期紛紛爆出會計操守醜聞,而內幕交易活動亦愈來愈受關注。有學者認為,當局應考慮立例,要求內幕人士在進行內幕交易前先作出披露,以保障公眾利益。
內幕交易通常是完全合法,行政人員及董事等內幕人士可隨時進行內幕交易,除非該段時間是在公司宣布重要消息前後的禁售期。

壞消息公開前率先行動
美國賓夕凡尼亞州斯米爾(Smeal)商學院會計學教授哈達特(StevenHuddart)說,內幕人士通常在公司宣布欠佳的業績前先行沽售股票,以減低投資損失。此外,美國ThomsonFinancial的研究部董事格伯(LonGerber)說,股票內幕交易反映6個月後的股價走勢,並會令市場感到不安。
美國企業的內幕人士在公開市場買賣股票後,須於交易當月結束後10日內向證監會呈報。
但若果股票是售回給公司,有關交易可在所屬的財政年度結束後45天才申報,而哈達特認為這規則對投資者不公平。
他說,證監會應考慮立例,要求內幕人士在進行內幕交易前先向當局呈報。
另據格伯的研究發現,內幕人士吸納股票活動自「911」事件後持續下跌。但近期有迹象顯示,美國部分行政人員近期利用內幕消息吸納所屬公司的股份,這些公司包括AOL時代華納、Amtel、EMC、Georgia-Pacific和ParkPlaceEntertainmen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