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角城市花園一名要依賴輪椅出入的傷殘男住客,疑因住宅電梯大堂的必經通道有梯級,對傷殘人士構成不便,他昨日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域法院,指大廈設施妨礙他出入,控告管理公司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作出改善及賠償。
原訴人陳勝喜,九十歲,居於城市花園第三座,他由平機會代表,興訟向管理城市花園的家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追討心理受創賠償。平機會表示,原訴人屬身體殘疾人士,需要坐輪椅。
不良於行的原訴人妻子已過身,他昨晚由泰籍女傭推着輪椅返回寓所,並需要在梯級鋪上鐵板造成斜道後,才能將輪椅推上大堂往乘搭電梯返家。
女傭向本報透露,陳伯每日需要出外多次,於半年前開始將鐵板鋪放大堂梯級方便出入,但遭管理公司干涉,自此他每次出入都要即時將鐵板搬回家中,其子知悉後,認為管理公司有歧視之嫌,遂向平機會投訴。
原訴人居住的一座乃較早落成,樓齡十多年,大堂設計與其他座數略有分別。電梯大堂設於管理員崗位後,但崗位兩旁的通道各有兩級梯級,共高一呎,但沒有設置可供傷殘人士使用的斜路或升降,獨自乘坐輪椅的人士出入該必經通道會有一定困難。
原訴人在入稟狀指出,家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令身患殘疾的他,無法如常進出該大廈,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原訴人現要求法庭頒令涉訟管理公司行為屬違法,禁止該公司再作出有關違法行為;原訴人另要求頒令管理公司作出合理的補救,彌補原訴人所蒙受損失,以及需賠償原訴人的心理創傷及支付堂費。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公眾設施必須方便殘疾人士,若不切合他們的需要,更應在合理情況下作出改善,否則屬違反法例;而屋宇署早前已發出守則,於九七年九月後入則或獲發開工紙的私人建築物,須遵從該署的《暢通無阻的通道設計手冊》設計,以確保建築物通道方便殘疾人士往來。
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其他人有權享用的大廈設施,殘疾人士均可同樣使用,不應獲得較差待遇,否則提供設施的有關機構和人士,有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據數字顯示,平機會於○○年接獲該類投訴共三百六十七宗。
案件編號:DCEO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