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名單 - 吳靄儀

恐怖名單 - 吳靄儀

政府向議員解釋,不服被行政長官「表列」為恐怖組織的團體,將會有權向法院提出上訴。當然,假如行政長官的權限,止於表列已有聯合國議決界定的恐怖組織,那麼表列加上訴權這個機制,大概不會引起廣泛爭議;不過,要是只針對有聯合國議決的組織,則以附屬立法程序表列,亦會同樣方便。另方面,假如超出這個範圍,涉及其他組織,那麼建議中的機制便大有問題。
首先,這個做法等於要人證實本身無辜,原則上難以接受。其次,實際上也會有舉證困難。如何推翻行政長官合理地相信上訴人是符合反恐怖定義之下的恐怖組織,或與該等組織有關連?可以想像,行政長官到時會提出理據,但這些理據可能是基於外國情報,可能是基於中央指示,可能是其他資料,不但難以排除為了保安理由列為機密,而且要法庭審核裁斷這類證據,根本極為困難。如果上訴要滿足的標準類似司法覆核,那麼就難上加難,因為上訴人要證明行政長官的看法荒謬,或不合法,或不誠實、有私心等等。
政府還建議,一經表列為恐怖組織,該團體的所有成員,即屬犯了身為該組織成員的罪行。現時法例,身為三合會會員是刑事罪行,但法例容許會員「洗底」;將來反恐法例,是否也有「洗底」程序?聯合國議決只要求成員不做任何支持、鼓勵恐怖組織招募會員的事,並無要求我們「剿匪」。增設這種條款,是否已超越「最低限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