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空前溫和委婉,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政府因應聯合國安理會1373議決,打算提出的反恐怖立法,並說明取向是採取最低限度的措施,以滿足議決的要求。
饒是如此,所提的立法建議,也有頗多令人深切關注之處。
最大問題的地方,是要求立法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只要他有合理原因相信某個集團是恐怖組織,就可以用行政程序「表列」這個集團,令其受到反恐法例的限制和制裁。葉太坦言,起步點是聯合國已通過議決列為恐怖組織的集團,但並不限於這個範圍內,例如接到外地情報,或中央當局指示,行政長官也會考慮表列有關集團為恐怖組織,但先決條件,是該集團必須符合恐怖組織或行為的法律定義。
建議中的恐怖行為主要參照英國反恐法條,表面上無可厚非,但實施起來卻頗有問題,例如定義有指嚴重的暴力,或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行為,但怎樣才算嚴重?我就列舉了法輪功的例子。中央當局認為法輪功信徒在天安門廣場「自焚」有被迷惑之嫌,而法輪功推動的信念,是嚴重危害國人健康及國家安全;哪麼法輪功會不會符合恐怖組織定義呢?而且,英國原有的反恐法例是針對北愛問題的,有實在目標,但該法例之下的「表列」也須經立法程序,而英國實施1373議決,則並無「表列」的做法。香港特區,實應格外小心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