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你知:精神健康覆核定期執行

司法話你知:精神健康覆核定期執行

被羈留在精神病院和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的病人,在羈留期的首十二個月內,可親自或由其親屬,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離院或轉院申請;縱使病人沒有主動申請,醫院方面也會每兩年向審裁處申請覆核。
審裁署成員包括裁判官、社會工作者及臨牀心理醫生,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權衡病人利益,及其行為會否危害自己和別人後,有權決定有條件、無條件或不釋放病人。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