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一十八字 - 吳靄儀

二百一十八字 - 吳靄儀

美國關注民主組織訪港,問及居權案發展及我對香港法治狀況的看法。我表示,假設政府堅持邀請人大釋法是合憲合法的立場正確,又假設終院《吳小彤》案裁決正確的話,那麼香港特區已無法治可言。我將這個看法的根據及邏輯說出來,對方十分驚訝,問我這麼顯淺的道理,為何得不到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回應?我有沒有清楚公開過我這個看法?答案是當然有,但傳媒不感興趣。
二月六日,立法會休會辯論特首任內施政,我將整個觀點以二百一十八字道出,全文如下:
「董建華特首創下先例,政府不服終審法院裁決,就可以不予執行,繞過法院,尋求人大釋法,推翻法院裁決。裁決一旦遭釋法推翻,法院馬上受到約束,先前裁定市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亦全部消失,只有原本的訴訟人受到保障,這就是釋法的後果。
司法權不再由法院所獨立行使,而是隨時由行政及政治機關介入,怎能說是司法獨立?特區政府隨時可尋求人大釋法,但市民要同樣做則難於登天,法律之前,哪還是人人平等?如此制度,何堪稱為『法治』?特首聲稱捍衞法治,實應自我反省,但反而一口拒絕承諾以後不再尋求釋法,令人深切遺憾。」
一如所料,本人言論,落地無聲:李柱銘已提了釋法,吳靄儀所說不過大同小異,沒有新意,不值篇幅。肢體殘缺,人人看得見,失去了靈魂,摧毀了根基,行屍走肉與活人之間的分別,誰會關心?世道如此,其實不必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