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收受報酬 容許打尖上香<br>兩廟工涉收利是遭廉署拘捕

被指收受報酬 容許打尖上香
兩廟工涉收利是遭廉署拘捕

【本報訊】市民新春期間派發或收受利是時,要注意會否違法。港島區一間廟宇的兩名雜工,涉嫌在上月收受前來「攝太歲」還神善信的利是,讓他們在廟內「打尖」優先上香,日前被廉政公署拘捕。 記者:陳沛敏

廉署表示,有關廟宇的管理層禁止員工在工作上收受金錢利益,並於廟內張貼告示提醒職員。廉署本月七日拘捕兩人時,在他們身上同時搜獲疑為善信提供的多封利是及現金,每人涉及的金額約有數百元。

須獲僱主許可
記者昨日致電港島區多間廟宇查詢,接聽的職員均否認案件涉及他們的廟宇。不過部分昨日前往廟宇的善信謂,若支付一定費用,可由廟祝安排「攝太歲」,費用還包括香燭、平安玉和太歲符,由於有廟祝代勞,因此多可優先參拜。另外,有善信坦言每年到廟宇拜神均會向工作人員派利是,但不會要求獲得優待。
堪輿學家蘇民峰接受查詢時解釋,每年均有一太歲代表,犯太歲者為求心安理得,會到廟宇拜本身出生年的太歲及當年的太歲,將紅紙「攝」在太歲下,是為「攝太歲」,若年內平安或願望達成,便會還神,並習慣在年廿八還神,但由於今年年廿八為破日,因此不少善信會提早還神。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農曆新年將至,公營或私營機構僱員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禮物及利是,必須留意會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發言人指出,私營機構僱員,包括大廈管理員和廟宇職員等,如因工作關係而收受利益,必須獲得僱主許可,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

應發清晰指引
發言人並勸喻僱主及大廈立案法團向員工發出清晰指引,使他們知道在新年期間收受利是是否為僱主或法團所容許。發言人稱,在沒有僱主許可的情況下,不論接受或提供禮物或金錢利益的一方,均可能觸犯法例。
至於政府及公共機構的僱員,根據法例均不得因其職務關係收受金錢或禮物。公務員如未獲得行政長官許可,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