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監外執行」,亦即「在監獄以外繼續執行其刑期」。只不過犯人離開監獄後,可在家中或其他地方居住,並向公安局、派出所報告行蹤。
犯人通常要先獲准保外就醫或假釋後,才可「監外執行」,而監外執行的時間同樣計算在刑期以內。
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犯人,若是在審判時發現的,法院可在判刑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若在服刑時才發現符合資格,則由監獄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部門審批。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只要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而又不會危害社會的,均可暫予監外執行。
保外就醫是中國特有的制度,犯人若患有嚴重的疾病,在獄中無法醫治或需隔離治療的,又或年老多病、身體殘廢者,都可申請保外就醫,到監獄外醫治,與假釋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