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產下孖女的中年婦,疑情緒低落,前年在寓所天台跳樓自殺,跌在樓下一輛私家車上,卸去部分衝力身受重傷,車尾則嚴重壓毀報銷。大難不死的跳樓婦,昨日罕見地遭私家車車主入稟小額庭追討損失逾二萬五千元,她拒絕賠償反指「阻住我死!」聆訊押後。 記者:柯弘毅
原訴車主鍾啟釗(譯音),指車輛損毀嚴重,無法修理,已將愛車「劏」掉,要求與訟人李珍芬(譯音)賠償二萬五千元,連同七百元公正行報告費及堂費。
該宗「人壓車」事件發生於去年四月十四日,李以四十歲之齡誕下一對孖女半年,李疑情緒不穩,走上尖沙嘴山林道寓所十樓天台,縱身跳下自殺,跌在一輛停泊路邊的房車車尾身受重傷,由大廈看更報警送院。肇事房車車尾嚴重凹陷,擋風玻璃整幅碎裂。
李在庭上聲言家庭有遺傳自殺的病症,其母亦於前年在淺水灣一跳尋死。她指當時因服藥,神志不清,並覺得「一生好多負擔,唔想負擔落去」,遂自尋短見。李僥倖生存,反怪責慘逢無妄之災的車主「我係想死!佢阻住我死,我唔覺得佢救咗我!」
她表示無意傷害或連累任何人,「知樓下冇嘢先跳!」她指「我連狗都唔傷害,傷害自己都唔會傷害任何人!」並質疑樓下非停車場,亦不設車位,肇事房車乃違例泊車。
審裁官彭中屏體恤李的境況,希望車主能同情她。原訴人表示雖對李寄予同情,但「至少畀啲誠意,我個心都舒服啲。」被告透露夫婦俱告破產,無力賠償,更揚言「或者我再做多次,我都唔知跳去邊!」與訟雙方無法和解,法庭要求李提交醫生證明,押後至四月十一日審理。
案件編號:SCTC59191/01
律師謝連忠表示跳樓自殺時毀壞他人財物,繼而被興訟追討的個案,連他亦「未聽過」。但他指雖然同類索償案確少有前科,但興訟的車主亦「追得啱」,因為只要能證明財物的損毀是由跳樓人士的行為或疏忽而導致,便有理據得到賠償。
他並指事件屬民事索償,並非刑事案,故跳樓時神志不清亦不能當作抗辯理由。此外,即使跳樓的人事後不幸死亡,如該人有任何遺產,因其自殺而受到財物損失的人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其遺產承辦人追討賠償。但他認為通常自殺的人已窮途末路,即使勝訴都未必可真正得到金錢賠償。